南宁云—南宁日报讯(记者 胡光磊 通讯员 张林忠)日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联合印发《乡村旅游式就业扶贫车间认定办法》,明确了乡村旅游式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标准及条件、认定申报材料、认定程序、相关扶持政策和奖补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根据《办法》,乡村旅游式就业扶贫车间是以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为目标,主要设置在乡镇(村),利用地方旅游资源发展旅游扶贫产业的经营主体。其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乡村旅游式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管理并受理相关补贴申报工作,扶贫办负责审核确认乡村旅游式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人员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政策所需资金。
《办法》还明确了相应的扶持标准。乡村旅游式就业扶贫车间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给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办法》的出台为南宁市各县(区)有关部门开展乡村旅游式就业扶贫车间认定工作提供了文件依据和政策指导,有利于加快我市乡村旅游式就业扶贫车间建设,促进就业扶贫车间进一步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
(作者:胡光磊 张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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