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唐广生 通讯员/朱小玲)8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日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将缩短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并细化不同类型区域的更新周期。
条例规定,整体测绘成果更新最长周期缩短为原来一半,即由原来的5至10年缩短为5年以内;自治区级基础测绘,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周边区域,铁路、省道以上等级道路沿线等区域不超过1年;乡镇、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和厂矿区及周边区域不超过3年;其他区域不超过5年;设区的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应当及时更新。
条例要求推进“放管服”改革,将测绘资质审批、测绘作业证核发和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审批职能,下放或委托到设区市、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求相关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解决人大代表和基层反映强烈的测绘项目低价恶意竞争及监管乏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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