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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立法对不文明行为“宣战”

2019-07-26 09:09:50 | 来源:广西日报 | 编辑:骆秋妤 | 责编:赵滢溪

  本报记者 许丹婷

  7月25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条例》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对文明行为提出更高要求

  《条例》分为7章,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七十四条;从执行公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卫生、日常生活、家庭生活、中小学生、乘车驾驶行路、旅游、纪念英雄烈士、医疗服务、上网、行业经营服务、施工等多个方面,对个人和有关单位的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标准的要求,让全社会明白“能做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

  另外,《条例》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群体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明确其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同时,《条例》对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慈善活动、无偿献血及自愿捐献遗体器官、尊崇英模等作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重点治理10种不文明行为

  不文明行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部法规难以对其进行穷尽列举。《条例》重点瞄准10种不文明行为,列出重点治理清单,如“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大声喧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在旅游景区景点乱刻乱画”“行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行人”等。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黄锦锋表示:“这10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是从我们开展的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民意调查的12.9万份有效回复的结果并按照民意调查的排序来确定的。这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过程中,首次专门就法规中的一个内容开展民意调查,而且根据民意调查结果作出相关法规规定。”

  宠物扰民、乘车霸座将受罚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如果单纯依靠道德规范来调整,效果不明显,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依托强制力保证实施,确保得到有效根治。据介绍,《条例》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对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如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链牵领,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强占他人座位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并设置了相应处罚。比如,《条例》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强占他人座位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高斌表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应体现“以诫为主”的精神,《条例》建立了“以役代罚”制度,规定“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

  宠物扰民、乘车霸座将受罚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如果单纯依靠道德规范来调整,效果不明显,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依托强制力保证实施,确保得到有效根治。据介绍,《条例》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对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如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链牵领,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强占他人座位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并设置相应处罚。比如,《条例》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强占他人座位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高斌表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应体现“以诫为主”的精神,《条例》建立了“以役代罚”制度,规定“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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