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台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 对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免征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收费基金,调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出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本报南宁讯 (记者/周红梅)7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今年以来,我区在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根据国家授权,结合广西实际,实施一系列减税降费“自选动作”,助力民生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出台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自今年起至2021年,对广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着力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据统计,1-5月,这一政策新增减税6.33亿元,近30万户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
出台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自今年起至2021年,对广西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最高限额(144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加大对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支持力度。
出台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自今年至2021年,对广西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在3年内按最高限额(14400元)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着力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此外,对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免征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收费基金,调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出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等,通过税费调节增进社会福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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