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周红梅)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修改完善广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办法,进一步扩大支持范围,健全完善资金分配方法。
支持对象更广。自治区对市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分配对象扩大为1993年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确定的革命老区县、2013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革命老区县(市、区)的通知》、2015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确定的革命老区县。据此,今年自治区对市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对象由88个增加为96个。
分配方法更科学。自治区对市县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全部采用因素法进行测算,考虑因素包括革命老区乡镇个数、革命老区乡镇占比、按人口规模效应系数修正后的人口、国土面积占比、行政村、贫困人口等客观因素,并根据贫困程度分类确定转移支付系数,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转移支付测算分配的重要因素。
管理职责更明晰。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的管理职责,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审核权下放,明确了省、市、县监督和绩效评价的职责,并增加在预决算公开平台上公示的要求。
项目管理更规范。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及绩效目标设置,要求按规定设置绩效目标,在限期内上报备案;严格按照程序调整项目;加强项目实施监控,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严格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监督问责上也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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