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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叫停后判决 广西南宁法院为环保“抢时间”

2019-06-04 11:06:12 | 来源:中新网 | 编辑:骆秋妤 | 责编:赵滢溪

  摘要提示:广西南宁市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先及时制止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再裁判,为环保赢得了时间。

  中新网广西新闻6月2日电(彭绍征 李坚良 林浩)广西南宁市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先及时制止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再裁判,为环保赢得了时间。

  西云江水库位于兴宁区五塘镇,坐落在郁江二级支流西云江上,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发电、供水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同时也是南宁市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但自2000年起,滕某娇非法在库区网箱养鱼,严重污染了水源。

  2017年12月,西云江水库管理所要求滕某娇立即停止在西云江水库的网箱养殖行为。限期搬离未果后,管理所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诉讼。

  兴宁区法院在接到起诉状的同时,还收到了先予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法官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西云江水库管理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滕某娇在收到裁定书之日立即拆除其位于西云江水库内的养殖网箱。

  然而,滕某娇收到裁定书后,依然没有按照裁定书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但西云江水库的水质直接关系到南宁市民的饮用水安全,拆除水库内的养殖网箱刻不容缓。

  2018年6月,在兴宁区政法委的牵头组织下,兴宁区法院联合城区公安、交警、城管、环卫等部门,组成185人的联动执行大兵团赶赴西云江水库进行强制执行。现场各工作小组按照预先制定的方案,借助冲锋艇、无人机等设备进行“水陆空”立体执行,对滕某娇在水库内的养殖网箱进行了现场拆除,用约12小时的奋战,还西云江水库清澈。

  之后,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西云江水库管理所对于由其直接支配管理的水库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相应的物权权利,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滕某娇妨害物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排除妨害,符合法律规定。滕某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被驳回。

  “法院裁判一般须遵循一系列的程序,这需要花费不少的时间。但在一些涉及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尚未终止,对环境的破坏仍在持续。若按常规流程审理,有时不能起到及时救济的效果。”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君说,“ 严格准确适用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要求,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职责所在,也是人民法院的使命所在,未来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探索创新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方式,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司法惩戒力度,切实发挥司法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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