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申请或审批
■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
本报南宁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明确要落实围填海严管严控政策,全面叫停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以生态优先、集约节约的原则利用海洋资源,加强保护滨海湿地,加快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
《意见》提出,严控新增围填海项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申请或审批。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下发时间为节点,下发前已完成围填海工程的,由自治区海洋局负责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下发前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有关设区市政府要严格审查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如确需继续围填海的,要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项目建设方案,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意见》强调,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重点查明违法违规围填海、围而不填、填而未用情况。有关设区市政府要认真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方案应明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产业准入、生态修复、行政处罚、责任追究、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按有关时间节点报送方案和年度处理情况。对未列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意见》要求,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有关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生态评估,科学评价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保护修复的目标和要求,责成用海主体做好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的处置工作。围填海项目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应责成用海主体限期拆除;未能限期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由用海主体承担费用;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不得新增围填海面积。对重大违法用海案件要挂牌督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李 鹏 杨晓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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