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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9-03-11 17:46:46 | 来源:南宁日报 | 编辑:骆秋妤 | 责编:李玥

  本报讯(记者阮晓莹)为促进南宁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自2019年4月1日实施。

  《通告》重新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包括——Ⅱ类禁燃区:吴圩镇行政区域、明阳工业园区和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III类禁燃区:南宁市新绕城高速公路(安吉东、石埠、沙井、高岭、玉洞西、南宁南、新江、八鲤、南宁东、五塘、高峰)围合的区域;武鸣区壮武路、骆越大道、武缘大道、红岭大道等4条大道围合的区域。

  Ⅱ类禁燃区、III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分别为《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Ⅱ类(较严)、III类(严格)燃料组合,具体为:Ⅱ类(较严)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III类(严格)为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专用锅炉指符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标准的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高效除尘设施指至少包括袋式除尘器且除尘效率达到99%以上的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于相应的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通告》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改燃期限按原禁燃区和新禁燃区来规定。新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即武鸣区列入禁燃区的区域,酌情给予3个月的时间作为过渡,要求于《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与原通告禁燃区重叠区域,由于尚存在个别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规定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燃用设施,有关部门可能已根据现行通告及有关法律法规进入处理处罚程序,因此不再予以更多时间的宽限,要求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前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据悉,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燃烧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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