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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园条例》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9-01-07 10:08:05 | 来源:广西日报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文彩云)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南宁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为南宁市公园的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对改善全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南宁市各类公园数量快速增长。目前,南宁有综合公园17个、专类公园11个、游园69个,极大地改善了人居环境。与此同时,在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方面也存在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侵占公园用地、擅自改变公园建筑和配套设施功能,公园内噪声排放超标等现象。

  针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园噪声防治问题,《条例》作出了公园功能分区和环境噪声限值的具体规定: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划定各公园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息区、运动健身区、娱乐活动区、主题游赏区等区域;此外,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告示牌,公示该公园所属声环境功能区、公园内分区情况及环境噪声限值;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噪声监测设备,对环境噪声进行监测。

  强化对公园用地的保护,是本次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为避免公园用地被挪用和占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在此基本前提下,规定了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等,需要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程序性条件,强化对公园用地保护的刚性约束。

  同时,《条例》对部分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授权——对公园内乱摆摊、车辆乱停放以及游人攀折花果和损毁草坪、树木等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且需当场处罚、数额较小的,授权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公园管理机构实施处罚,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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