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有关部门获悉,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近日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管控、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单位施治、社会协同、全民参与、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开展考核,将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发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排名情况。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在具体条款细则上,《条例》还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扬尘污染、农业和其他污染等方面防治,以及针对违反本条例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等多种情形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记者/余锋 通讯员/昌苗苗 原文编辑/覃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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