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罗琦)日前,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自治区直属驻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老工(公)伤人员正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根据规定,纳入保险统筹的老工(公)伤人员的界定范围为:在自治区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自治区直属驻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于2017年1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本单位现编制内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退休人员),已经按照当时政策规定确定为工(公)伤的;在自治区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于2011年1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现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已经按照当时政策规定确定为工(公)伤的。
老工(公)伤人员原已享受的伤残保健金,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每年参照当年自治区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发放;从2017年1月1日起,参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老工(公)伤人员经审批同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自治区社保局参加工伤保险的中直和其他驻邕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老工(公)伤人员亦可申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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