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近日,广西财政厅、广西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8号,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广西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暂行办法》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新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并进行收入分成,其中资源所在地为民族自治县(包括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的县)的,按照中央40%、自治区30%、设区市6%、自治县24%的比例进行分成;资源所在地为其他县(市)的,按照中央40%、自治区36%、设区市6%、县(市)18%的比例进行分成;资源所在地为设区市的,按照中央40%、自治区36%、设区市24%的比例进行分成。
《暂行办法》明确,矿业权出让采取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或出让收益回报率两种征收形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其中,以金额为标的出让的,出让底价由基准价确定;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出让的,出让底价由出让收益率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对于以金额确定出让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可一次性或分期缴纳。采取分期缴纳的,对于探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低于300万元额度,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批复分年度缴纳;对于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权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低于1000万元额度,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征收。对以出让收益率确定出让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在矿山开采时按年度征收,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
《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广西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规范广西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供稿 广西财政厅 编辑 唐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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