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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现四方共赢 ——广西新出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意见

2018-07-23 17:09:41 | 来源:广西日报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1+1”实现四方共赢——我区新出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意见

  广西日报记者 罗 琦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广西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系统要积极构建“1+1”合作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序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以实现社会得稳定、劳动者得实惠、用人单位省成本、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省资源的四方共赢局面。

  建立巡回法庭机制

  《意见》要求,健全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落实联席会议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裁审联席会议,对裁审过程中出现的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及时研讨,并争取形成相对一致的法律适用意见,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理念、思路和标准。

  建立开庭相互旁听建议机制。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相互邀请对方参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开庭旁听,并就开庭审理情况交流意见,以提高庭审的质量与效率。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就仲裁和审判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相互提出建议,共同提高仲裁和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机制。鼓励有条件地区的人民法院在劳动仲裁机构设立巡回法庭,定期或不定期派法官进驻巡回法庭提供法律咨询或提供诉前调解,对当事人坚持起诉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立案。具备条件的,巡回法庭可以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庭审理案件。劳动仲裁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重大争议联动处理

  《意见》提出,规范重大集体争议联动处理。

  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劳动者一方在3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当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交流,共同梳理引发重大集体争议潜在原因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因素,综合分析案情和法律适用问题,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协作,共同努力化解重大集体争议。

  劳动仲裁机构对重大集体争议不予受理或立案后,要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对于在裁决后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重大集体争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有关案件信息。人民法院在重大集体争议审理完毕后要向劳动仲裁机构通报处理结果。

  规范各种程序衔接

  《意见》强调,规范证据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存在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同时,人民法院还要加强对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劳动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移送执行函、先予执行裁决书、先予执行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出台后可以进一步提高裁审效能,缩短办案时间,促使劳动仲裁机构和审判机关相互借力、协同办案,促使案件在仲裁和诉讼阶段得到妥善处理,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有效地为当事人服务,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提供重要保障,促进广西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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