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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参保缴费

2018-07-18 11:01:17 | 来源:广西日报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出新规

  ▉ 下半年参保缴费,不能享受财政补助

  ▉ 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参保缴费

  ▉ 增加门诊特殊慢性病部分用药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罗琦)为促进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年6月前参保缴费享受财政补助

  《通知》规定,城乡居民在当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除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属于初次和逾期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于中断参保缴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衔接方面,《通知》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终止职工医保关系后,在当年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

  在新生儿参保方面,《通知》规定,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并只需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在参保缴费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统筹地区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或不符合享受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则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支付生育医疗待遇。

  增加门诊特殊慢性病部分用药

  根据《通知》规定,新增血友病、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部分用药。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3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输血治疗的,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急诊留观医疗待遇结算,基金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基金支付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纳入该病种基金年度最高限额支付指标。

  适当降低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根据《通知》要求,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对应的标准支付,住院次数在同一参保年度内不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连续计算。第一次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与原来的起付标准相比,均有一定幅度的降低。

  同时,住院转诊患者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第二次住院计算,对符合规定的住院转诊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以补差的方式收取;由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为零。

  在脱贫攻坚期间(2020年底前),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员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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