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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降低创业贷款申请条件

2018-07-04 17:20:10 |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近日,广西财政厅、广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等3部门进一步做好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调整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申请条件、担保和贴息要求等事项,进一步规范管理贷款及贴息工作,持续帮助特殊困难群体创业就业。

  《通知》在原规定的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础上,将具有农村户籍并在农村创业的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同时,明确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

  《通知》规定,个人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此外,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前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贷款采取自然人反担保方式的,明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垂直机关工作人员、在规模以上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列入到地方财政预算的村“两委”干部和公职人员等可作为反担保人。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供稿 广西财政厅 编辑 唐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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