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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铁中院开庭审理铁路法院首起行政诉讼案件

2018-06-13 18:14:29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八桂大地、八桂大地-南宁】宁铁中院开庭审理铁路法院首起行政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广西新闻网通讯员梁立斌 摄

  【八桂大地、八桂大地-南宁】宁铁中院开庭审理铁路法院首起行政诉讼案件

  宁铁中院廖少昆院长担任该案审判长。广西新闻网通讯员梁立斌 摄

  【八桂大地、八桂大地-南宁】宁铁中院开庭审理铁路法院首起行政诉讼案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伍娟(左一)出庭应诉。广西新闻网通讯员梁立斌 摄

  广西新闻网南宁6月13日讯(通讯员 邹鹏)6月12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宁铁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该案系宁铁中院实施跨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改革工作以来受理的首起行政诉讼案件,此案件涉及举报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等行政诉讼前沿问题,案件裁判结果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深受各界关注。为此,宁铁中院院长廖少昆亲自担任案件合议庭审判长审理此案,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伍娟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17年9月,南宁市民陈某因购买涉案“某黑芝麻辣木粉汤圆”发现有问题,向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食药部门举报要求予以查处。高新区管委会接到举报后经调查,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南宁某公司所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某黑芝麻辣木粉汤圆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理决定。因为举报有功,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了陈某相应奖励。然而,陈某不服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宁市人民政府受理后,认为陈某与被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陈某不服,遂于2018年5月2日向宁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南宁市人民政府重新对其的申请作出处理。

  当天庭审于上午9时准时在宁铁中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在合议庭审判长的主持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庭调查的重点,就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被告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等问题,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节奏高效流畅。当事人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后,审判长宣布择期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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