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将从九个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管理办法》中明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九个方面,主要包括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墙体材料产业技改升级、资源化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建筑节能,中央节能减排相关项目配套,其他节能减排有关事项。
在资金的分配方式上,将采取两种方式进行。采用项目法方式分配的资金,根据工作的需求与可能,适当安排固定额度投资补助。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资金,采取提前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支持各市、县(市、区)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做了何种规定?《管理办法》指出,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减排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节能减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经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纳入支持范围的情形,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一律追回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将涉事单位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并将违法违规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记者 王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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