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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立法规范电信设施建设 6月1日起试行

2018-03-30 09:17:50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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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新闻网南宁3月29日讯(记者 冼妍杏)29日上午,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为解决“老、少、边、山、穷”地区困难群众的通信问题,《条例》分别对地方政府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作出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帮助和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和有居民海岛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二是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不断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加大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农林场和有居民海岛的电信设施建设力度,按照要求逐步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村屯、农林场职工聚居地电信信号全覆盖。

  据了解,《条例》共五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电信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确立了电信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制度、项目建设配套电信设施制度、共建共享制度、保护制度等。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纳入规划管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而使电信设施与供水、供电、供气一样,取得实实在在“公共基础设施”地位,以后的实践操作中,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为电信设施预留空间位置。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各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的通信管道、配线管网、通信机房、基站站址等通信设施,应当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条例》还明确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提供方便,为满足群众通信需要提供便利条件。

  另外,《条例》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电信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已有的电信设施应当资源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实现共享。

  明确电信设施建设的保障措施

  前些年,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项目建设方为了节约成本,利用电信企业急于抢占电信市场的诉求,把本该属于自己承担的配套电信设施建设义务转嫁给电信企业,向电信企业收取高额的进小区建设电信设施的“进场费”,或者与个别电信企业签订排他性合同,不允许其他的电信企业进场建设来换取利益,限制了用户的选择权。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明确提出,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的开发者、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通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以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名义阻碍建设。

  为保护用户的选择权,《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电信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

  明确人居区域电信设施的电磁辐射检测要求

  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电磁环境影响安全标准,《条例》从三方面对通信基站可能产生的电磁辐射损害进行严格防范,层层把关。

  《条例》规定了建设主体的无害承诺义务。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电磁环境影响符合国家标准作出公开承诺,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条例》规定了对通信基站的检测要求。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半径50米范围内有居民居住、工作或者学习的建筑物的通信基站的电磁环境影响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公开。这样规定,明确了相关企业的责任,确保了公众对通信基站电磁环境影响的知情权。

  《条例》赋予了公众的监督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通信基站电磁环境影响检测公布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电磁环境影响监管职责,对电磁环境影响不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的通信基站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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