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区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近日,自治区法制办在南宁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于3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应当遵循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施行等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定》明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具体办法由制定机关制定。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目的,是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一般行政公文区别开来,实行不同的制定程序,切实解决现实工作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底数不清、公开透明不够的突出问题,既便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更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规定》对公众参与机制明确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平台或者专栏;起草单位要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在报送审议时说明采纳情况;明确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宣传解读,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记者/许丹婷原文编辑/曹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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