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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保按病种付费实行限价管理 减轻患者的负担

2018-02-05 11:48:22 | 来源:南宁日报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 莫岚远)近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17年12月20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计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泌性中耳炎和老年性白内障等127个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通知》试行两年。

  一直以来,广西医保基金支付医疗主要“按项目付费”,就是每个医疗项目都定个价,参保人员在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按比例报销,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报销为68%左右,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报销为50%左右。

  《通知》推行的按病种付费与之前的付费方式不同,是把整个住院治疗的过程,按照国家规范的治疗路径整体“打包”付费。价格确定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参与,通过到各地各级医院取样、集中比对、联合议价等环节,确保定价合理。“打包”的看病价格更优惠,医院用药的范围更灵活,整体上会减少由参保住院患者个人承担的看病费用。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除输血费用(含血液费用)、患者出院带药、患者住院病房的床位费超过普通床位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进行收费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此次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共127个,包括甲状腺肿瘤、慢性扁桃体炎、唇裂、老年性白内障等病种,主要在广西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患者均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在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结算的分为两种情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在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结算,报销比例较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提高5%。

  《通知》指出,患者确诊入院,签署按病种付费诊疗协议书后,按病种标准一次性支付所定费用,由公立医疗机构包干使用。住院期间各项诊疗费用如超出部分由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退出临床途径,诊疗费用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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