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2月1日实施
擅自从消火栓取水最高可罚一万元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郭燕群
1月15日,自治区法制办和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召开法规实施发布会,宣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月1日实施。为保证灭火救援用水需要,《规定》明确消火栓每季度至少试水一次,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从消火栓取用城市公共用水
1现状
我区消防水源现状不容乐观
路边的消防水源看似不起眼,但在消防救援中却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据介绍,在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中,因消防水源缺失或损坏造成小火酿成火灾的情况屡见不鲜(详见图表)。根据统计,成功扑救火灾案例中,有93%的货场消防给水条件较好;而扑救火灾不利的案件中,有81.5%的火场缺乏消防给水。
自治区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常万森介绍,排查发现,我区消防水源现状不容乐观。市政消火栓缺建率达到19%,个别市的缺建率超过30%,全区农村地区仅建成30个消防取水码头,已建好的消防水源也没有得到有效维护,消防水源的可靠性无法得到保障。造成缺建率和缺损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建设管理水平落后。
2 措施
要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规定》颁布实施,为今后广西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要求,城镇消防水源应当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消防水源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消防水源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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