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冯耀华 实习生 陆玉娇)10月30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方微信发布了最新版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新细则与2014年版相比在不少方面都有较大改动,将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您需要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或装修,这些新规的内容和解读一定要细看。
新细则的第一章第一条,就规定了提取公积金的住房消费种类,并对“自住住房”的定义进行了再次明确,新的提取条件是:“缴存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所购建住房套数不超过二套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投资类或非住房类的房产,不属于自住住房,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范围内。
记者还注意到,为方便市民提取公积金,新细则取消了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单位盖章的环节,只需职工本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南宁市各城区缴存了公积金的职工可就近自行选择营业部办理提取业务,不再受缴存网点的限制;职工可以通过管理中心网上平台、微信公众号和12329服务热线进行业务预约。
提取攻略
打算近期前往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的小伙伴请注意:该中心的提取业务实施细则重新修订后,主要针对住房消费提取、非住房消费提取、其他类提取、提取程序和办结时限等方面做了细化。新提取细则从11月1日起执行。下面是办理不同类型提取业务所需的材料,请自行分类查询。
住房消费提取
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无房职工租赁住房;
(4)装修自住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职工在办理本细则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住房消费提取时,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购买自住住房
购买自住住房的,根据所购住房的不同类型,除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3.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发票(原件、复印件);
属婚内购房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标明为“单独所有”的,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时,除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外,还须夫妻双方到管理中心服务网点面签知晓协议。
(三)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2.政府房产或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原件、复印件);
3.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提取的,提供:
1.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2.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1)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2)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五)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的,提供:
1.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复印件,还建户或安置户提供);
2.新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3.房改(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或征地拆迁部门出具的安置(补偿)方式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六)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
(1)《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另外,一些特殊情况的还须额外准备材料:
1.以配偶的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住房消费提取的离异职工,需提供离婚证。
2.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
(1)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属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2)提供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所购房屋备案信息查档资料(原件、复印件)。
3.职工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和复印件:
(1)《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户口簿、出生证等亲属关系材料;
(3)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不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所在缴存中心出具的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
(4)其他材料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所购建房屋类型或还贷类型提供;
(5)提取人需亲自到场办理,本人无法到现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提取时限:购买自住住房的,先自付款后提取。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该所购住房的价款。属分期付款的,可根据购房合同(协议)的付款约定分次提取,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