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城市远洋    |    老外在广西       直观中国    |   视频   |    原创    |    热点专题    |    一带一路    |    魅力东盟     |    舆情智库
奔跑逐梦芳华绽放 南宁姑娘刘翠青勇夺东京残奥会金牌
2021-08-30 10:24:03来源:南宁日报编辑:杨永娟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心中有光自强不息 奔跑逐梦芳华绽放——南宁姑娘刘翠青勇夺东京残奥会金牌

  南宁姑娘刘翠青再次闪耀残奥会的赛场!

  8月28日上午,在东京残奥会女子400米T11级(视力障碍)决赛中,代表中国队出战的南宁妹子刘翠青以56秒25的成绩获得金牌并打破残奥会纪录,这是中国代表团在本届残奥会上获得的第20枚金牌。至此,刘翠青已连续在两届残奥会中获得金牌,在2016年里约残奥会上,她收获了2金1银1铜的成绩。

  当消息传来,在家中等候佳音的母亲流下了激动的泪水,父老乡亲为之欢呼,启蒙老师以她为榜样,这一刻,这位心中有光的南宁姑娘,已成为这座城市的骄傲。

  以梦为马站上最高领奖台

  奥运会的赛场,是每一位运动员的向往,站在最高领奖台上,则是他们的终极目标。对于刘翠青来说,东京之行已是她在这座运动员的“最高殿堂”上的第二次逐梦,这一次,她为蝉联而来。

  由于参加该项目的选手都存在视力障碍,在运动员身边都有一名领跑员。比赛中,刘翠青与领跑员徐冬林从第三跑道出发,两人步调一致,配合默契,逐渐超越前面的选手,在最后100米就处于领跑位置,并最终率先冲过终点。

  刘翠青、徐冬林是多年的搭档,两人在里约奥运会上携手夺得该项目的金牌。“他(徐冬林)赛前已受伤,依然坚持自己的梦想,把我带上了最高领奖台,我很感谢他。”赛后,刘翠青激动地说。

  “出征之前,我们就说过要在东京卫冕,我们做到了。”徐冬林说。

  身残志坚田径场上绽芳华

  刘翠青家住江南区吴圩镇明阳新坡,比赛当天,刘翠青的妈妈雷金云及家人、亲戚一起坐在电视机前,观看比赛直播。当刘翠青率先冲过终点时,在场所有人激情欢呼、热烈鼓掌,共同见证了这激动人心的一刻。

  刘翠青10 岁时患上眼疾。为了让她勇敢地面对生活,家人送她到特殊学校继续学业。在接触田径后,刘翠青的人生发生了变化,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她多次参加区、市残联组织的残疾人运动员集训,并表现出了良好的天赋。2010年,刘翠青第一次参加国际比赛,获得残疾人亚运会银牌。在2014年的仁川亚运会,她更是以5金的优异成绩让许多人记住了“刘翠青”这个名字。

  失去光明,并没让刘翠青一蹶不振,通过田径训练,她在赛场上找到了自信。走上赛场的刘翠青变得阳光自信,她经常安慰妈妈:“请您放心,只要我肯拼,就一定能实现愿望,体现自我价值。”

  自强不息鼓舞身边人

  “十分激动,感谢帮助过她的团队、领导、教练,给了她一个不一样的人生。”雷金云激动地说。

  “我们为她的拼搏精神感到骄傲,她激励着每一位老师和学生,遇到挫折和困难时不退缩,以梦为马,继续前行。”启蒙老师何成飞说。

  “她是我们村里所有人的骄傲,拿到这个残奥会冠军,她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江南区吴圩镇那备村村委副主任殷伟生说,“希望村里的年轻人也像刘翠青母女那样,坚定信心创造美好生活。”

  刘翠青的成才和成功,同时也是南宁市大力提升特殊教育品质的生动体现。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精神,启动“品质教育 学在南宁”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工程,通过健全特殊教育新机制,全市特殊教育品质实现长足进步和提升。未来,还将会有更多的“刘翠青”享受到更高品质的教育,在更宽阔的领域有更多作为,实现人生目标和理想。(南宁日报 记者韦峭 莫俊)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