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城市远洋    |    老外在广西       直观中国    |   视频   |    原创    |    热点专题    |    一带一路    |    魅力东盟     |    舆情智库
《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4月1日起实施
2021-03-25 10:55:43来源:南宁日报编辑:杨永娟责编:赵滢溪

《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4月1日起实施

  在民族大道会展中心段,各种共享电动自行车、共享自行车有序停放路边。 本报记者赖有光 摄

  本报记者阮晓莹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维护良好城市秩序,近日,市政府印发《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管理对象、部门管理职责、车辆投放和停放管理、运营企业责任、用户使用要求以及监督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明确。《办法》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管理对象包括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 

  《办法》明确,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对象包括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适用范围为南宁市6个城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2个国家级开发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青秀山风景区。

  在管理原则和部门管理职责方面,《办法》明确,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应遵循“规范有序、企业主责、属地为主、多方共治”的原则,要求政府从市级层面加强统筹指导,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分别进行统筹协调、停放秩序的指导和监督、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非机动车停放区的施划等工作。区域层面加强属地管理,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具体停放区施划,规范停放及道路通行秩序管理等工作。企业方面,明确运营企业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投放及服务保障的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运营、维护等管理主体责任。

  鼓励住宅小区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

  《办法》提出,南宁市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总量控制,要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相匹配,并实行动态调整。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制定运营配额投放计划,确定各运营企业经营规模。同时,明确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统筹全市非机动车停放资源,指导、督促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南宁交通投资集团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区的施划、设置工作。

  《办法》明确,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分别负责人行道和车行道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以及对车辆乱停放行为进行查处。沿街单位和个人也应按照“门前三包”的管理责任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鼓励住宅小区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

  对于运营企业违规投放和停放的车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公安局依职责责令企业在24小时内进行违规车辆清理,逾期未清理完成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办法》还明确了运营企业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线上和线下运维人员,并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的运维管理。运营企业所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技术性能要安全可靠,具备唯一的车辆识别电子编码,须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安装有精准定位的芯片设备,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共享电动自行车车体应当使用阻燃材料,经公安机关上牌登记后方可投放。

  运营企业要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实行用户实名注册,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运营企业要为用户购买骑行保险,加强对车辆的日常调度和停放管理,建立用户信用约束机制等。运营企业还要将企业基本信息、车辆运营信息等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局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用户要按照与运营企业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和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全骑行、文明停放。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违规载人。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并与企业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车辆运营数据的实时查询和智能调控,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城区做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电子围栏的审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公安局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动态增减配额的重要依据。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