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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招商引资激励办法“二十条”

2019-06-03 09:09:36 | 来源:广西日报 | 编辑:骆秋妤 | 责编:赵滢溪

  ■ 此次《激励办法》是在2016年6月出台的《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基础上,重新研究梳理后制定的,这20条措施更具针对性和“含金量”

  ■ 在激励对象上,涵盖了设区市、公职人员、重大项目、高新项目、总部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中介机构等,激励政策之系统完备居全国前列

  ■ 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进行奖励,在全国省级招商引资激励政策中属于首创

  ■ 新增加了利用外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以及总部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激励对象

  本报南宁讯 (记者/周红梅 通讯员/苏婵)为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进一步扩大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5月27日,自治区政府制定出台《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对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全区各级政府和园区、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等给予激励。

  据悉,此次《激励办法》是在2016年6月出台的《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基础上,重新研究梳理后制定的,这20条措施更具针对性和“含金量”,在多个方面实现了创新和突破。

  在激励对象上,涵盖了设区市、公职人员、重大项目、高新项目、总部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中介机构等,激励政策之系统完备居全国前列。其中,《激励办法》提出,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进行奖励,在全国省级招商引资激励政策中属于首创。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的《激励办法》主要在4个方面有重大突破——

  一是全面提高了激励标准。对设区市奖励经费由2100万元增加到3900万元,奖励用地指标由2400亩提高到3300亩;对重大项目奖励标准由实际到位资金的0.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提高到1%、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中介机构奖励标准由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一、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千分之二、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是拓展了激励范围。新增加了利用外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以及总部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激励对象。

  三是创新了激励方式。新增加了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和对中介机构的一次性前期经费支持。

  四是完善了激励机制。取消了过去招商项目和中介机构不能同时奖励的限制,对奖励兑现机制进一步完善,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自2016年6月出台《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以来,我区严格按照政策文件兑现激励,3年来共奖励南宁、柳州等8个设区市绩效考核激励资金6300万元、建设用地指标7200亩,奖励10个新兴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资金1522.32万元,对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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