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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为优化营商环境立法 拟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

2019-05-29 15:47:53 | 来源:南国早报 | 编辑:骆秋妤 | 责编:赵滢溪

  优化营商环境事关地方振兴发展。5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获悉,广西正在为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其中,针对目前存在的不讲诚信、新官不理旧账、承诺不兑现等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的招商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优化服务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地方法律法规的形式,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针对反映强烈的涉企收费重、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等问题,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政府性基金以及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为改变人才匮乏、企业招工难留工难等现象,明确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市场环境方面,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

  厉行法治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营造规范公正的法治环境,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要严格规范政策制定。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严格限定行政许可。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自治区政府规章一般不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应当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此外,还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同时,建立纠纷解决机制。

  监督问责

  7种损害营商环境情形将从重处理

  实践证明,要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必须加强制度保障。为此,这次立法拟建立以问责为核心的监督保障机制。

  首先明确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对本自治区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其次是建立考评制度,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三是建立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在法律责任设定方面,明确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几种行为从重处理。这些行为包括: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举报人、办案人、证人的;与违法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的;枉法办案、徇私舞弊的;其他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地方政府的诚信程度直接影响营商环境的优劣。征求意见稿明确要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处置政府违约失信问题。同时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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