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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梯安全条例获通过

2019-04-01 09:58:42 | 来源:广西日报 | 编辑:骆秋妤 | 责编:赵滢溪

  ●既有住宅业主可以通过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装电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通过财政补贴、简化审批程序等措施,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电梯,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双回路供电系统;确实不能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实时视频监控的视频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接到乘客被困故障通知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抵达时间在设区市城区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个小时

  本报南宁讯 (记者/许丹婷)3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区电梯数量每年均以15%以上的速度增长,目前全区在用电梯数量已超过12万台。随着电梯数量的增加,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也遇到不少新问题,电梯故障、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已经成为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条例》对政府和部门电梯安全监管职责界定、主体责任、责任保险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关于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如何有效防止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吞人”、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规定,鼓励具备条件并且符合建筑物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规范要求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业主可以通过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装电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通过财政补贴、简化审批程序等措施,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条例》特别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电梯,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双回路供电系统;确实不能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实时视频监控的视频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同时,《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安装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县级以上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条例专门设置了法律责任,在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电梯,没有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没有配置备用电源、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完善了相关电梯应急救援机制,规定接到乘客被困故障通知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抵达时间在设区市城区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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