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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第二场记者会 为食安问题装上“安全阀”

2019-01-31 15:45:02 | 来源:南宁晚报 | 编辑:骆秋妤 | 责编:赵滢溪

  本报讯(记者杨盛)外卖食品配送安全谁来管?临近保质期食品该怎么界定?1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第二场记者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内容回答记者提问。据悉,《条例(草案)》针对百姓所关心的保健品售卖、入网食品管理、外卖配送规范等热点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近年来,随着外卖市场的迅速扩张,快捷方便的外卖成为百姓又一常态化的就餐方式。但在“外卖热”的背后,是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外卖食品安全事件屡屡曝光,引发广大群众的担忧,而目前国家食品安全法主要对传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作出规定,并未对餐饮配送服务规范作出明确要求。

  为给外卖食品配送配上“安全阀”,《条例(草案)》要求,加强送餐人员管理,要求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送餐活动。此外,还要加强配送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避免配送过程中食品污染。要求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并对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条例(草案)》还对集中用餐配送服务重点监管,要求为集中用餐提供配送服务的,在食品容器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将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虚假标注功能、违法发布广告、故意夸大和作不实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食用保健食品引发的问题频见报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了遏制和打击这些违法行为,《条例(草案)》对从事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除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还作出以下规定:查验并核对所经营特殊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载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一致性,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不得销售依法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的特殊食品,不得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号的特殊食品;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提示牌,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此外,针对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网络、会议、电话、免费体验等方式虚假宣传和非法营销保健食品的行为,《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设置了较重的处罚,明确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期食品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设置相应的管理要求,对商场、超市要求其设立临期食品专区,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则要求将临期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同时,强调对临期食品作出醒目提示,确保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购买。

  《条例(草案)》还对临近保质期的时间长短作了规定,保质期半年以上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三十日;保质期在九十日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二十日;保质期在三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十日,等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这些标准及时对临期食品采取分区销售、集中陈列出售等措施,同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更加严格的临期食品管理标准。

  对于不按要求建立并执行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特别是以修改保质期、调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条例(草案)》明确予以禁止。

  针对网购食品的安全监管问题,《条例(草案)》指出要把好准入关,明确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即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与其他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样,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条例(草案)》还规定,要设置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备案制度。

  《条例(草案)》还规定,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公示证照信息,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自建网站首页、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页面醒目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等信息,或者属于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情形的信息,所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及时更新。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销售保健食品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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