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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出新规 明确保险待遇等

2019-01-16 13:55:57 | 来源:广西日报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出新规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何种类型养老保险,按4种情形进行明确

  ■对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进行规定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 罗琦)日前,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等事项作出规定,各类职工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还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得到进一步明确。

  《通知》按4种情形,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应参加何种类型养老保险进行明确——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9月30日前单位类别划分为行政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后单位类别划分为行政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原单位类别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且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批复文件印发之日的次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单位类别划分为行政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且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单位类别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后单位类别划分为行政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类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单位类别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后单位类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

  单位类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单位类别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企改制到位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还对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进行规定。单位类别原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后确定为行政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已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维持不变,从编制部门明确单位性质的次月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今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原单位类别不属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原编制内人员,其按机关事业单位原有退休制度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并参加今后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编制内人员,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停发其工资待遇或不计算工作年限的,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停发退休费,转为发放生活待遇的,生活待遇由原工作单位发放,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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