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广西要闻

中国(南宁)跨境电商综试区将于12月15日开区运营

2018-12-14 08:52:35 | 来源:南宁晚报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中国(南宁)跨境电商综试区明日运营——蚂蚁洋货、唯品会等落户南宁,市民买跨境商品更便利

  南宁晚报记者 廖欣

  市民想购买国外商品,等代购很费时;企业想通过电子商务拓展海外市场,打造出口品牌,缺少政策扶持和平台……今后,这些情况都会得到改善。昨日上午,记者从南宁市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将于12月15日正式开区运营。南宁市将依托综试区,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建设服务东盟贯通西南的贸易新通道,推动全市对外贸易向更高质量发展,市民买买买将更便利实惠。

  打造跨境电商重点产业集群

  今年7月24日,南宁市成功获批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试区是国家赋予南宁的重要发展机遇,对南宁发挥独特区位优势,建立立足东盟、面向全球的国际贸易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综试区已经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将于明日在南宁综合保税区举行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开区仪式。

  相关负责人表示,综试区的开区运营将有力带动广西全区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推动南宁外贸进出口转型升级。开区运营仪式当天,将举办跨境电商企业签约仪式,一批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如蚂蚁洋货、小红书、网易考拉、唯品会(全速通)等企业将落户南宁。

  综试区软硬件配套不断完善

  据了解,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旨在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获批以来,南宁市各相关部门全力推进综试区建设,目前软硬件设施已经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多种业务模式的支持。邕州海关搭建了专门用于跨境电商管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从企业注册备案、监管场所建设到货物申报通关,全程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和指导。

  在政策方面,自治区税务局已出台《广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南宁市拟编制出台综试区实施方案和专项支持政策,加快完善软硬件环境配套建设。

  市民买跨境商品将更实惠

  据了解,在综试区开区仪式当天,在南宁综合保税区的南大门跨境电商保税直购中心也将开启为期一个月的跨境电商展示促销活动。活动期间计划将母婴用品、美妆护理、服饰鞋包、进口食品、居家日用、营养保健等六大品类的商品引入综试区,开展跨境电商专项促销活动,给予广西居民6.6折的优惠政策,以庆祝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支持广西百日大促销活动。

  提高物流效率,提升消费者体验感,也是综试区关注的重点。据了解,广西邮政大力投资建设了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核心基础设施——中国邮政东盟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和中国邮政东盟跨境电商保税仓,在全球率先实现跨境电商、国际邮件、国际快件“一区多功能”的集约化清关模式,关区口岸效率和便利化水平得以大幅提升。

  此外,为了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模式在南宁落地,邕州海关成立“海关跨境电商研究小组”深入研究相关政策,为网购保税业务量身订制便捷监管措施,让市民买得放心,收货快。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