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广西要闻

广西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方案

2018-08-21 17:55:26 | 来源:新华社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新华社南宁8月21日电(记者夏军)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日前,广西正式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逐步建立广西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有利于广西破解“企业污染、环境损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修复环境的责任主体得以落实。

  根据方案,广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修复优先和磋商优先”的原则:赔偿义务人应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员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自治区环保厅介绍,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四种情形: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自治区环保厅介绍,此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了自治区、市两级政府管辖范围,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以及整个工作的流程。自治区将主要负责四类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跨设区市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由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完)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