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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学校

2018-07-18 19:24:05 |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冼敏):为了进一步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广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支持民办教育政策、完善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都作了具体指导。

  据了解,广西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推进改革中,将落实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登记过渡期,明确民办学校退出办法。其中,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分类登记之前,根据其法人属性予以管理。超过期限仍不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广西将完善支持民办教育政策,建立差别化支持政策,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拓宽办学筹资渠道,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实行分类收费政策,保障依法自主办学。其中,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利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

  广西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学校。

  广西的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和费用减免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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