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广西要闻

广西开展侵权盗版宣传活动 61万件盗版制品被销毁

2018-04-25 13:16:12 | 来源:南宁晚报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八桂大地】【热门文章】广西开展侵权盗版宣传活动 61万件盗版制品被销毁

  学生代表签字承诺拒绝有害出版物

  【八桂大地】【热门文章】广西开展侵权盗版宣传活动 61万件盗版制品被销毁

  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现场 记者段柳健 摄

  南宁晚报讯(记者 陈蕾)昨日,广西组织开展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活动暨“绿书签行动”宣传活动。此次活动以南宁市为主会场,其他13个市设分会场,共集中销毁侵权盗版非法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61万件。

  当天上午,在位于金湖广场的南宁主会场,伴随着机器的轰鸣声,一张张盗版光碟被粉碎。据统计,从2017年至今年3月,全区共查缴各类违法出版物61万件,删除网络有害信息2.1万多条(幅),关闭300多个违规网站、1万多个违规账号,查处各类“扫黄打非”案件729起,刑事处罚21人,有力地打击了互联网上的不良信息传播和市场上的非法出版活动。

  活动现场,学生代表还获赠了“扫黄打非”工作文集和宣传资料,并参加了“绿书签行动”宣传活动。据介绍,今年的“绿书签行动”的主题为 “护助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拒绝有害出版物及信息”,旨在严厉打击制售传播非法有害少儿出版物等行为,引导少年儿童多读书、读好书,远离和抵制非法有害少儿出版物及信息。在为期两个月的“绿书签行动”集中宣传期内,全区将组织开展形式活泼、内容丰富的“绿书签”进校园等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孩子们绿色阅读、文明上网。

  相关链接

  广西2017年办结的五大全国“扫黄打非”挂牌督办案件

  1.假冒记者骗取村民8万余元

  河池周某某先后假冒“中国时事新闻社”副总编、“中国案件监督中心”监督员、“中国案与法内参编辑部”新闻工作者等身份,以帮助村民解决水电站蓄水淹没土地和农作物的赔偿纠纷为由,伸手向村民要钱“疏通关系”。2015年5月12日,周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至案发时止,周某某先后骗取村民8万余元。

  判决结果:2017年1月20日,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非法复制他人作品谋取暴利

  2015年7月,南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根据举报,对“皮皮小说网”涉嫌大量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文学作品,并植入广告获取利益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网站由魏某创建,并雇用覃某管理、维护网站,后将网站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截至案发,陈某获取非法广告收益150万元。

  判决结果:2017年6月5日,法院依法判决魏某及其同伙陈某、覃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5000元至5万元不等。

  3.利用手机微信贩卖淫秽物品

  2016年4月至6月,横县周某某利用手机微信贩卖色情淫秽视频约200个,且发展周某、陈某某为代理人,从中牟利约2200元。2016年6月7日,周某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收缴淫秽视频143部、图片4张。

  判决结果:2017年8月23日,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

  4.未经授权擅自传播音乐作品

  2013年9月,国家版权局向广西版权局移转国际唱片协会的举报投诉称,广西“威盘网”未经授权擅自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会员音乐作品。经查,该网站涉嫌侵权的作品涉及音乐、影视、软件、游戏作品,点击下载量巨大,且网站上有大量广告内容。

  处理结果:2017年8月,该公司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万元。

  5.非法复制音像制品13.7万张

  贺州“11·01”非法复制音像制品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和广西“扫黄打非”办联合挂牌督办的大案要案。2014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协同相关部门在位于贺州市的某科技公司厂房内查获用于非法生产的母盘、子盘、样盘以及成品光盘13.7万张。

  处理结果:2017年5月27日,对该公司给予行政警告处罚,没收违规经营的音像制品,并处罚金5.85万元。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