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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导试行文本 遏制霸王条款

2017-12-14 15:35:45 | 来源:人民网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人民网梧州12月13日电 近年来,随着梧州市商品房交易量的增多,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交易纠纷和矛盾也时有发生。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遏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梧州市工商局会同梧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共同制定了《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导试行文本)。

  《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导试行文本)所称的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在具体条款内容上,新版合同共分二十三条,内容分别为项目建设依据、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付款方式及期限、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事项。

  《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导试行文本)对容易引起买卖双方纠纷的问题作出明确提示:一是提示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要重点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二是提示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并要在签订合同前向买受人出示有关的证书、证明文件;三是提示双方应通过自愿的原则签订合同,对于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要通过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目前,该文本已发布在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信息网,供梧州市自2017年7月15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者经竣工验收合格进行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

  梧州市工商人员表示,在商品房买卖交易过程中,引起买卖双方纠纷的问题不少是开发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即“霸王条款”)问题,此次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导试行文本对“买受人(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销售证明”作出提示说明,这是保护买受人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工商人员同时提醒,合同是要通过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果开发商要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买受人,买受人可按照不平等条款的性质通过行政机关查处开发商或通过法院变更、撤销相关条款。(张红璐、覃炜豪、陆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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