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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守护净土”司法利剑 ——广西部分设区市涉土壤污染案件公诉审判工作探究

广西日报2020-09-07 09:30:16

  原标题:锻造“守护净土”司法利剑

  ——我区部分设区市涉土壤污染案件公诉审判工作探究

  本报记者 余 锋

  环境资源案件复合型、复杂性及专业性的特点,决定了案件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到公益诉讼、司法审判之路的艰难与曲折。在净土保卫战中,广西发生了哪些典型的涉土壤污染案件,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在审办案件中有哪些创新举措,又遇到了哪些现实的难题亟待破解?8月以来,本报记者跟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2020年广西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采访团深入柳州、百色、贵港等市,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相关探究。

  2019年,柳州市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柳江区穿山镇太子岭大量倾倒不明固体废物。后经监测和评估,案件中涉及的来宾市一家环保建材公司倾倒的脱硫石膏为危险废物,会对倾倒区域的土壤产生损害影响,后果特别严重。之后,这家涉案的公司因犯环境污染罪,被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罚金100万元,其违法所得的75万多元亦被追缴上缴国库;公司相关负责人罗某、肖某均因犯环境污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有关不法企业及其责任人被绳之以法令人拍手称快,但案件的审理却颇费周章。“当前土壤环境污染类案件在审判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在诉讼主体的确定、管辖权限的确定、调查取证等方面存在难点。”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出现土壤污染环境案件的原因主要包括利益的趋向、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及环境保护意识。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主体既有国企、有限责任公司,又有小作坊、个体户及个人,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手段和方式隐蔽性强,污染危害结果具有潜伏性,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较为困难。再则,环境污染案件专业审判力量不足、专业性有待提高,在审理过程中,因该类案件不多导致缺乏相关指导性案例,法官在审理时较难把握刑罚幅度。“我们建议大力加强环境污染案件审判队伍建设;注重财产刑设定,加大对土壤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大力推进土壤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及行政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促进环境执法。”

  据了解,为提供土壤污染等环境资源案件诉讼效率及便民程度,柳州市两级法院正在计划由柳州市其中一个辖区法院管辖该类案件,一方面可以打造一支专业的审判团队,另一方面可以规范该类案件的审理,避免同案不同判,同时就地解决问题,加强环境污染类审判机构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提高办案效率,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案例,使公众了解相关案件的处置情况,便于受害群众诉请维权。

  2015年至今,贵港市人民法院共审理涉土壤污染环境类案件共计11件(均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该院有关负责人坦言,目前,该院已建立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机制,但由于该市环境资源审判数量少,员额法院人员有限,尚未能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未能实行涉环境资源案件刑事、行政、民事“三合一”归口审理。同时,由于土壤污染类等部分环境案件涉及历史长、人数多、环境破坏程度认定难、修复费用数额确定难、公益诉讼费用高,导致案件的诉讼和审判都存在一定难度。下一步,该市将提升法官队伍素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加大司法惩戒力度,全面发挥审判职能,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以经济手段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犯罪行为;实行恢复性司法实践,遵循惩罚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努力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硬”的法律效果。

  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市检察机关持续关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土壤污染等公共利益易受侵害的风险领域,积极办理垃圾(含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垃圾)污染土壤类案件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类案件,但也面临着土壤污染类案件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难等难题。今后,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将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与法院、公安、环保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联络、信息交流、线索移送、案件同报、个案会商、问题研究等工作机制,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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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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