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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南宁日报2019-07-01 11:05:55

  本报讯(记者莫岚远)记者近日从市医保局获悉,7月1日起,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据了解,过渡期内,保留“南宁智慧人社”“爱南宁”手机APP和“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缴费入口,参保人员通过这些渠道缴费会跳转至税务部门的APP和微信公众号缴费界面。由于税务部门未开通网上办事大厅缴费渠道,“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缴费入口暂时关闭。

  7月1日起,停止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基金收入户征收居民医疗保险费,即暂停转账、银行代扣代缴、经办机构POS机缴费、银行柜台现金缴费、银行柜台实时缴费(建行)、小型自助终端机实时缴费等现有缴费方式。

  由于涉及医疗和税务部门业务衔接、资金流转及系统改造等技术问题,暂停使用职工个人账户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税务部门缴费渠道以税务部门公告为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划转后,除缴费工作外,各县区(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原有工作流程开展相关工作。如参保居民在7月1日前已经打印出缴费凭证但未能及时缴费的,7月1日后不能再凭借原有凭证到银行直接缴费,需到税务部门业务前台办理缴费手续或登录税务部门的手机APP、微信公众号、自助缴费终端机和12家签约银行进行缴费。

  各县、区(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将对业务办理工作进行引导。参保居民也可拨打税务部门电话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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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骆秋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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