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区调整脱贫摘帽部分标准及考核要求
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脱贫攻坚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2018年脱贫攻坚工作新部署新要求,日前,我区对2018年脱贫摘帽部分标准及考核要求进行了调整。
据自治区扶贫办负责人介绍,2018年,我区贫困户脱贫仍按“八有一超”、贫困村摘帽仍按“十一有一低于”、贫困县仍按“九有一低于”的标准执行,只对其中的部分标准及考核要求进行调整。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只对其中的部分标准及考核要求进行调整,但在详细内容上有了多方面的完善,对贫困户有了更体贴细致的改变。
“八有”方面,“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条款中将“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具备的条件”调整为“享受农村低保政策(获得A类或B类低保金),有最低生活保障,并有产业覆盖”;“有住房保障”标准不变,但加上“各地要严控贫困户危房改造面积,降低自筹资金投入,防止过重举债,具体面积标准按住建部门的规定执行。要尽量为贫困户新建或改建卫生厕所”;“有基本医疗保障”中,根据国家2018年健康扶贫工作要点要求,第1小点调整为“贫困户家庭成员100%参加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第2小点调整为“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参保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90%以上(含)”,第3小点调整为“享受到应得的大病集中救治、医疗救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保障政策”;“有义务教育保障”的标准调整为“一是贫困户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均能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到应得的教育扶贫政策。二是从2018年开始,废除2017年开始实行的对义务教育阶段非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家长(监护人)、学校领导、帮扶联系人‘三方’签字确认的规定。实地考核时,如果发现有贫困家庭适龄儿童少年辍学,该贫困户不能认定脱贫。对2014、2015年的退出户和2016、2017年的脱贫户,各地要开展一次回头看,全面排查是否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及时落实劝返措施,确保不落一户一人”。
“一超”(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方面,第2小点调整为“有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可通过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代种代养等模式,解决产业覆盖问题),都要有产业覆盖,通过发展产业或就业增收脱贫”。
“十一有”方面,“有特色产业”第1小点调整为“行政村有“3+1”个特色产业(在本县确定的“5+2”个特色产业中选定),且覆盖全村80%以上(含)的贫困户(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的贫困户)”,并新增1个条件“有3-5名(含)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有基本医疗保障”第1小点调整为“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村居民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且贫困户家庭成员100%参加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第2小点调整为“贫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且参保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90%以上(含)”,第3小点调整为“享受到应得的大病集中救治、医疗救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保障政策”;“有义务教育保障”第1小点调整为“行政村内贫困户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均能接受义务教育。实地考核时,只要发现村内有贫困户家庭适龄儿童少年辍学,该村就不能认定脱贫摘帽”;“有村集体经济收入”第2小点调整为“2018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达3万元以上(含),2019年达4万元以上(含),2020年达5万元以上(含)”。
“九有”方面,“有特色产业”第1小点调整为“有‘5+2’个特色产业,且覆盖全县80%以上(含)的贫困户(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主要劳动力长期在外务工的贫困户)”,新增1个条件“每个贫困村有3-5名(含)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有基本医疗保障”第1小点调整为“全县98%以上(含)农村居民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且全县贫困户家庭成员100%参加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第2小点调整为“贫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且参保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90%以上(含)”,第3小点删除“贫困户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基本解决”;“有义务教育保障”第2小点调整为“全县贫困户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均能接受义务教育,教育扶贫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第3小点调整为“2018年全县义务教育教育巩固率达93%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达95%以上(含)”。(记者/韦继川 责任编辑/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