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2017年7月27日,钦州市钦南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梁女士投诉举报称,7月26日她在钦州市钦南区胜达通讯经营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以6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苹果7 plus手机,当事人出具了正规增值发票。手机激活使用后,发现系统安装的不是苹果自带系统而是安卓系统,感到明显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请求钦南区工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要求当事人退一赔三。钦南区工商局随即立案调查。经取证查实,当事人所销售的手机确属于假冒苹果7 plus手机的产品,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经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当事人同意按《消法》退一赔三规定给予消费者梁女士赔偿及退款27200元。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和消费欺诈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予以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3400元”的行政处罚。
广西工商部门点评: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明知所售手机为假冒产品仍然销售给消费者,存在主观故意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还购机的费用并赔偿购机费用的三倍金额于法有据。该案例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要查验手机上的“进网许可”标志,并查询手机串号是否一致以及真伪,在付款后要及时向商家索取相关票据,以便事后维权。(供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辑 农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