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消息,9月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在参保范围、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政策的统一和规范,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制度功能,更好推动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2021年国家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战略调整,广西生育保险制度全区政策尚未统一,不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因此,广西在全国率先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统一规范了全区生育保险政策。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参保的女职工陈女士于9月2日在南宁市妇幼保健院住院顺产一孩,9月5日出院。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她可享受最新的生育保险待遇,她还享受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中心于今年实施的生育津贴支付“免申即办”便民服务,实现生育津贴业务办理“零”跑腿。
“我这次生小孩医疗费用一共花了4626元,出院结账时医保直接报销了4500元。如果按原来的政策,只能报销3000元。现在新政策出来了,自己才出了126元。”陈女士说,医院还为其安排在病房直接结账,不用跑窗口排队,还可以在医院办理生育津贴支付“免申即办”。“我这边结算了生育医疗费用,医保中心就会把生育津贴直接打到单位,也不用我后面再提交材料申请了,很方便。”陈女士表示。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主要是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单胎顺产和难产在原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上分别提高了1500元,达到了4500元和5500元;对多胞胎顺产和难产的,分别提高了1000元,达到5000元和6000元。新增了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调整增加了职工门诊产检待遇,即女职工怀孕后在门诊产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实行限额支付,报销限额每人1500元,在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同时,新增门诊产检的费用保障,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延长了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国家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更好促进妇女公平就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进一步统一规范了全区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同时,发放生育津贴天数的延长,既能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又能帮助职工降低生育成本。”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刘建葵表示。(文 杨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