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出台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意见 “十四五”期间南宁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力争达30%以上
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将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实施意见》对保障范围提出,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无房城镇户籍家庭,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无房非城镇户籍家庭。
针对不同住房保障群体,《实施意见》指出可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公租房原则上应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设置相应准入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不设置收入线条件。公租房不能满足需求的地方,应明确“十四五”时期建设目标,切实增加供应;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应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期间,南宁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实施意见》要求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全面梳理城镇低保、低收入、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家庭的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要应保尽保,其他保障对象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一般不超过3年)。对城镇低保、低收入、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家庭,可以实物配租为主、以租赁补贴为辅;对收入中等偏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
《实施意见》明确,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鼓励各地发展3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公租房,让更多困难群众获得兜底保障。有条件的公租房小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满足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服务、物业服务、养老托幼等需要的配套用房。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对腾退的房源要及时收回、修缮,并在一年内再次分配。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给予适当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置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在一定时期内封闭运行,并按照“产权清晰、动态管理、规范运营”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南宁日报 记者阮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