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发布了《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广西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管理进行了规范。《通知》明确,自治区直属、设区市(区)属、县属公办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乡镇公办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
《通知》指出,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或学生意见,收取后应按学期或按月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指导学校合规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建立学校校内课后服务、午间住宿、研学旅行备案管理制度。学校要切实担负第一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研学旅行的具体实施办法。
《通知》对广大家长比较关心的课后服务费也作出明确规定,如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限额为120元/生·月,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制定。
收费标准
自治区直属、设区市(区)属公办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
县(含县行政所在镇)属公办学校的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
乡镇公办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
原则上参加校内课后服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按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按一个月收取。(南宁晚报 记者佟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