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最高可享3.6万元财政补偿
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11月30日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记者6月1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对到基层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偿。
近日,自治区财政下达2019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生资助资金8317.02万元,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进行补偿,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最高可享3.6万元财政一次性补偿。
据介绍,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就业,在同一基层单位工作连续满3年,符合补偿条件的,按照最高每学年8000元(本专科)或1.2万元(研究生)的金额实行补偿;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本专科)或1.2万元(研究生)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补偿款将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经市县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定后,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一次性补偿完毕,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11月30日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记者 周红梅 原文编辑 罗小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