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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
广西日报  2019-09-02 08:57:15

  9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今后,《条例》将影响广西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促进城乡居民强化文明意识,提升全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起到重要作用。

  《条例》中对执行公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卫生、日常生活、家庭生活、中小学生文明习惯养成、乘车驾驶行路、旅游、纪念英雄烈士、医疗、上网、服务等多个方面,对个人和有关单位的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标准的要求,让全社会明白“能做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一看就明白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如果违反了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比如,《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应着装整洁规范;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等。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对其所属部门、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内容;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对下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

  针对高铁霸座、恶意逃票、扒阻车门、车闹等铁路旅客不文明行为,《条例》根据立法权限,借鉴外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增加不文明行为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惩戒的规定。《条例》还对公民文明就医作了规定,如“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对医务人员的行为,《条例》亦明确:“医务人员应当言语文明,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加强与患者沟通交流,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歧视患者。”(记者 许丹婷)

编辑:骆秋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