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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负 柳州市大病医保起付标准降低报销比例提高
2018-01-18 15:40:37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编辑:唐志强

  1月18日,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柳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近日出台,这是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又一惠民政策,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从5700元调整为2850元,报销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

  据了解,2013年1月,我市开始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是全区首批试点城市之一。该项工作运行至今,大病保险最高获赔达36.97万元,实际支付比例达到65.32%,在提高我市城乡参保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方面成效显著。近期,为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三周期工作,我市继续出台了《柳州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

  《实施方案》提出,要建立覆盖全市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合计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5%,群众大病自付费用明显降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方案》明确,2018-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保障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筹资标准原则上每人不高于65元(含65元),根据大病保险每年实际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筹资标准,每年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综合城乡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消费实际情况、参保人员实际缴费人群情况等因素,起付线为57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起付标准从5700元调整为2850元,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实施方案》要求,要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做到统筹区域内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经费和医疗救助经费的即时结算,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即时享受到大病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及经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余额合规医疗费用部分,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按照100%、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按照95%、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照90%、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照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按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校学生(在柳高校、初高中、小学、幼儿园)、独立参保的学龄前儿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就是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处于可以享受待遇的正常参保状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处于停保、退保、欠费非正常参保状态时,不得享受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怎么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参保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进行门诊治疗并经城乡居民医保支付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分4段累计进行计算报销,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报销额度上不封顶。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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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病保险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实行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参保患者出院时在医院进行即时结报,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不用再到保险公司办理报销手续。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包括哪些?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包括: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参保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进行门诊治疗并经城乡居民医保支付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

  哪些费用不属于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参保人员使用一次性进口内置性特殊医用材料,需先自付50%的费用,该自付费用不属于大病保险赔付范围;参保人员需植入2个以上(含2个)支架者,第3个及以上支架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费承担,大病保险不赔付相应的费用。

  记者 冼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