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南宁街头巷尾,随处可见新能源汽车的身影,这也对城市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建厅等部门印发《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居民小区充电服务模式,为市民创造优良的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
《实施细则》包括新建小区、既有小区两种类型。针对新建小区,要求坚决落实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充电设施配建相关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针对既有小区,将区分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消防部门指导既有居民小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在建设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提出,区分不同居民小区类型和充电设施类型,按照不同方式推进建设、强化管理。对于既有小区公用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计划和居民需求,结合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按照“统建统管”“统建统营”原则,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采取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建设运营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针对既有小区自用桩,对居民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的自用桩,支持充电运营商在与居民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南宁日报 记者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