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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广西日报  2022-08-11 09:53:46

  8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该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印发通知,明确从今年8月至10月,全区实行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新政策,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通知规定,此次阶段性缓缴适用的参保单位包括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按照要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2021年末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执行阶段性缓缴政策。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属于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同步缓缴生育保险费。

  通知要求,此次阶段性缓缴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属于缓缴范围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无须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按规定补缴。

  通知强调,此次阶段性缓缴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义务,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广西日报 记者/罗琦 通讯员/欧韦韦 实习生/杨诗婷)

编辑:韦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