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织牢绿城“治尘网”
为持续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明年1月起,《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不但对我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权责关系,还为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违反《条例》的违法者采取相应措施,增强了震慑力。
多部门打出污染防治组合拳
扬尘污染防治在各行业、领域之间存在重叠,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较多。对此,《条例》分别为政府和部门建立了一套较为科学的管理体系。
政府层面上,构建了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的体制,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领导、协调、考核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指导下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组织作用,明确其协助和报告职责。
部门层面上,主要构建扬尘污染防治的“1+N”共同监督管理模式,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各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制。
精细化解决扬尘污染问题
为了精细化解决扬尘污染问题,《条例》明确了应当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主体范围,把从事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裸露土地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都纳入扬尘污染防治体系进行监管;建立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制度。同时,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采矿采石场、贮存堆放物料场地、裸露地面、建筑垃圾消纳场、道路等主要扬尘污染源,逐条提出具体防尘措施、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明确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推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各方主体严格落实《条例》一系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市民可登录“南宁12319”微信公众号对扬尘污染问题进行举报,经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应予立案的,按规定给予每起50元奖励。
探索创新治尘新模式
《条例》规定,要建立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并对名录的确定主体、确定根据、确定标准和程序以及评估调整作出明确规定。
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住建、城管等部门制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如规定建设用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工地、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拆除工程、贮存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物料堆场、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等应当纳入名录。名录确定后将向社会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另外,“数字治尘”将在我市探索实施。《条例》规定,对纳入名录的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在线监控设施,并与本市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系统联网,通过大数据手段助力扬尘污染防治。
我市扬尘治理综合管理平台“慧眼”系统已于2018年投入使用,基本实现对扬尘污染源头的实时监管。目前,该系统二期已试运行。系统二期整合了扬尘污染治理各参与单位的基本数据和监测数据,结合车辆运输轨迹、视频监控图像等智能化设施,对车辆违规上路、污染源头违规开工等行为自动分析、自动预警。同时,利用视频图像分析技术,打造了扬尘监控AI,系统可智能识别车辆密闭不严、冲洗不干净等违规行为,做到监控无死角、全覆盖。《条例》还强化对扬尘污染的日常监管手段,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南宁日报 记者杨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