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罗琦 通讯员/杨樯)6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调整2021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明确总体上调水平为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并要求务必在6月30日前发放到位,不得发生拖欠。
此次养老金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2020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1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在定额调整中,按每人每月44元增加。挂钩调整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1.8元;二是按本人2020年12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适当倾斜调整方面,包含高龄倾斜和艰边倾斜。截至2020年12月(含当月,下同),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超过70周岁的每增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不足2844元的,按调整后我区企业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844元/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