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陈静)近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下发通知,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协同打击边境走私动物及冻品,严防疫情输入。
加强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管理,严格产地检疫。符合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主动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不符合备案条件但已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取消备案,注销畜禽标识代码。严格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各地要将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纳入网格化管理,指定人员监管,掌握畜禽养殖数量动态和畜禽流向。严格落实“谁养殖谁申报”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各地要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清理。要足额配置官方兽医进驻合法合规屠宰厂(场)以及属地政府同意运营的临时牛羊、家禽集中屠宰场(点),监督屠宰厂(场、点)实施入场动物查证验物,并如实记录屠宰检疫情况,加强屠宰检疫档案管理,严禁为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走私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各地要做好畜禽标识全链条管理,细化各个环节管理规定,确保每套标识流向清楚。对应备案但未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未纳入网格化管理、畜禽养殖数量异常且未能证明合法合规来源情况的养殖场户、养殖小区,不得发放畜禽标识。
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检疫申报点要落实专人、专库(或专柜)保管证章标志,建立健全相关台账。证章标志的入库、出库和核销,必须录入证章标志账务管理系统,并及时将台账上传广西动物检疫溯源管理平台供各地查询。
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安排人员通过生猪运输车辆监管系统加强对生猪运输车辆运输轨迹等情况的日常动态监控,至少每半个月登录广西动物检疫溯源管理平台1次,检查辖区内官方兽医检疫出证情况。
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屠宰厂(场、点)、畜禽标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官方兽医的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