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蒋秋 实习生/黄海鸿)9月22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这是我区第一部专门针对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区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将于12月1日起施行。9月2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地方金融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地方金融组织加速涌现。据统计,截至2020年8月末,我区已有地方金融组织625家。但由于立法滞后带来的监管缺失、约束无据等原因,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在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同时,侵害公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金融活动时有发生,不但制约地方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也对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为了解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缺少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条例。
条例共七章46条,分为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职责、金融发展、风险防范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具体范围,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有涉嫌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作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财产和信息安全,更好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时候,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或者图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披露可能会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这一规定,将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